「澳門慈幼中學(小學部)家長會」會章(修訂本)
第一章 名稱
1.1 本會定名為「澳門慈幼中學(小學部)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章 會址
2.1 本會會址設在風順堂街十六號,澳門慈幼中學。
第三章 宗旨
3.1 a) 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和溝通,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
b) 增進家長間教育子女經驗之交流。
c) 改善學生之福利
第四章 會員
4.1 凡在校〔小一至小六〕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當然會員。若會員有數名子弟就讀本校時,其會員資格祗作一單位計算。〔註:本校分中、小學兩個學部。〕
4.2 本會會員在子弟離校後,仍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贊助會員。
4.3 凡對本會曾有重大貢獻之會員或贊助會員,經理事會出席幹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被選聘為名譽會長,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5.1 本會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理事之權利,並得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
5.2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履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議決事項,本會會員均須繳納本會規定之年費,若欠繳者,將喪失本會章程第五章所規定之權利。
5.3 凡會員遇有以下任何一項情形其會員資格將被取消。
a) 凡會員之子弟不在本校肄業者。(但可申請成為贊助會員。)
b) 凡不遵守本會章程第五章5.2所規定者之條款者。
第六章 會費
6.1 本會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澳門幣50 元。
6.2 本會會員之會費於每年六,七月學生繳交留位費時由校方代收轉交本會。
6.3 本會會員有超過一名子弟在本校就讀者,祗須繳納一份會費。
6.4 本會之存款須存入由理事會核准之銀行,並由校長、會長及財政等三人中任何兩位簽署方為有效。而財政可存有不超過澳門幣 3,000 元作為本會之零用金。超過3,000 元之支出必須得到理事會之同意方可發出。
第七章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7.1 會員大會每學年舉行一次,秘書須在大會舉行前10日用書面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並列明會議程序。
7.2 會長在有半數以上理事或五十位會員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發出議程及通知於一周後召開。
7.3 本會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一百人,會員如無暇出席,可以書面授權別人出席。若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取消,在兩週內再召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合法人數。
第八章 理事會
8.1 理事會之產生方式:
於每年的會員大會中,由老師推舉、家長推薦或自薦參與家長代表選舉,並由各班家長投票選出各班的家長代表,被選出的家長代表將成為家長會的當然理事。
8.2 理事會為會長一人, 副會長一人, 秘書兩人, 財政兩人, 總務五人, 康樂四人, 聯絡三人,家長會園地理事四人及其他理事若干人組成。會長可按需要邀請熱心家長加入理事會,但人數不可多於原有理事的四分之一。各人之職權如下:
a)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及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等會議之進行。
b)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會務,在會長缺席時主持一切會議之進行。
c) 秘書處理本會來往之文件,負責各項會議記錄。
d) 財政負責本會之一切財政事宜。
e) 總務負責本會之一切活動事宜。
f) 康樂負責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事宜。
g) 聯絡負責聯絡各理事及會員。
h) 家長會園地理事負責本會在學校壁報家長會園地內的一切公佈事宜。
i) 特邀理事必須是本會會員, 並且一向熱心本會發展, 經自薦或推薦的方式, 經本會理事會贊成及校方的確認。
j) 理事協助處理本會會務。
k) 如遇理事不能執行其職務時,得由理事會另選一理事代之。
8.3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三次,日期由校方與本會共商,如有需要經理事表決同意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8.4 所有理事任期為一年由當選日至第二年第一屆理事選出為止,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之選舉須在每年九月份內舉行。
8.5 理事會之法定人數為理事總人數之過半,如理事無暇出席,可以書面授權其他理事代表發言或投票。若理事會議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取消,而在兩週內再召開會議,屆時出席人數多少均為合法人數。
第九章 其他
9.1 本會會章在第一屆會員大會中通過後生效,如有修改可由一位會員動議,經理事會過半成員和議,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9.2 經理事會三分二以上之理事同意可選聘一位或多位學校之神長、老師或家長本會之名譽顧問協助本會。
9.3 當本會在運作上有違反所定之宗旨或無法正常運作得由學校校董會出令解散之。
9.4 本會須解散時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並必須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解散。解散後所有盈餘之資產應交由學校校董會支配,但其用途須與本宗旨相符。
9.5 本會章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投票,通過此修訂文本並於翌日生效。
「完」